俄羅斯清關運輸:
進出口商的貨物從貨物生產地以俄羅斯海運、俄羅斯空運、俄羅斯鐵路運輸等方式運輸至俄羅斯港口及俄羅斯國境口岸,并向俄羅斯海關申報,辦理俄羅斯海關規定的各項手續,履行各項法規規定的義務;只有在履行各項義務,辦理俄羅斯海關申報、查驗、征稅、放行等手續后,貨物才能放行,貨主或申報人才能提貨。同樣,載運進出口貨物的各種運輸工具進出境或轉運,也均需向俄羅斯海關申報,辦理俄羅斯海關手續,得到俄羅斯海關的許可。貨物在俄羅斯結關期間,不論是進口、出口或轉運,都是處在俄羅斯海關監管之下,不準自由流通。
俄羅斯清關運輸程序:
俄羅斯清關運輸主要分為二個部分:一部分是運輸;另外一個部分是清關。清關主要向俄羅斯海關提交通關貨物相關單據并履行俄羅斯海關相關規則,等待俄羅斯海關放行。而運輸以環球時代國際物流有限公司為參照物,即從貨物的生產地運往俄羅斯全境的線路,以及在俄羅斯海關放行完之后,在俄羅斯境內的運輸線路。
海關手續分為初步手續和基本手續兩部分。初步手續系指貨物按一定的海關制度存放之前應辦理的手續,旨在防止運入違禁品并為海關目的進行商品驗證。基本手續系指在海關接收報關單后,由海關、報關人及其他對貨物和交通工具擁有全權的人員應辦理的手續。應受海關進行監管的進口貨物和交通工具通常運到收貨人或其分支機構所在地的海關并在那里辦理海關手續。
對貨物和交通工具擁有全權的人員應在俄國家海關委員會規定的期限內提交報關單,該期限不得超過向海關提交貨物后的15天(若是酒精飲料和煙草制品不得超過10天)。
如海關確認受理報關單,則應將報關單編號并注明受理日期。如對所提交的單證、信息發生懷疑,海關有權索要補充單證和信息,以便檢查報關單和提交的單證所含信息是否準確。
海關負責人須在不超過10天的期限內審查單證并作出是否放行的決定(若是易腐貨物則不超過3天)。上述期限自報關單提交之日起算。
運入消費稅應稅商品時還須提前辦理貨物申報,在預計貨物過境之日前10-30天內須向海關提交臨時報關單并將海關稅費保證金存入海關帳戶。保證金率根據俄國家海關委員會1994年8月17日第420號命令予以確定。
以下情況可不存入保證金:
1、貨物是由持有國家海關委員會許可證的海關承運人運輸的;
2、貨物是根據1975年國際貨運公約運輸的。
俄《海關法典》規定,海關手續應在發貨人(出口時)或收貨人(進口時)或其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俄海關機關的指定地點辦理。辦理時間為俄國家海關委員會規定的海關機關工作時間。
根據有關方面的請求,海關手續可在其它地點和非海關工作時間辦理,但需收取雙倍手續費。俄國家海關委員會有權決定某些種類的商品和交通工具只能在指定的海關機關辦理海關手續。
某些商品只有辦完動植物檢疫、生態及其他檢驗后方可辦理海關手續。
辦理海關手續所必需的單證:
1、貨物報關單;
2、海關價值申報單;
3、許可證(指受許可證和配額管理的商品);
4、商檢證書(指需進行商檢的商品);
5、有關商品的許可證書(指受有關國家機關監督的商品),其申領地點如下:
A、動植物產品-農業部動植物檢疫局;
B、電離子輻射源產品-國家流行病衛生監督委員會;
C、非軍用武器及配套炸藥-內務部;
D、無線電電子設備和高頻率儀器-俄聯邦通訊信息部;
6、原產地證(指商品產地為享受關稅優惠的國家);
7、法律規定的關稅、稅費付訖的單據;
8、進口合同登記證;
9、其它補充單證。